1 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办发〔2023〕6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数据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关于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9〕14号,以下简称《通知》),我会于2019年1月30日将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转换试点转入常规。转常规以来,相关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异常交易和结算等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为进一步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支持中小公募基金管理人降本增效,加快推动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各相关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加强沟通协调,持续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通过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交易的模式(以下简称券商交易模式):
(一)优化券商交易模式下资金账户的开户流程,推动实现“一站式”办理开户业务,简化并统一开户资料要求。取消备案通过后3个工作日方可进行交易的限制。(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研究制定行业统一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模板、交易对账单模板、数据接口规范等,切实提升协议签署、交易对账、数据传输等环节效率。(证券业协会牵头,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基金业协会配合)
加强与商业银行沟通,适当放宽资金划转时间限制、额度限制,推动提升资金划转使用效率。(基金业协会牵头,证券业协会配合)
(二)研究编发券商交易模式下的交易结算数据分发的典型案例,推动提高交易结算数据分发时效。(证券业协会牵头,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配合)
建立健全公募基金行业证券交易系统供应商管理机制,组织评估相关信息系统产品、服务质量,引导系统供应商合理定价,推动降低相关系统和模块的采购成本。(基金业协会牵头,证券业协会配合)
(三)丰富券商交易模式的运作形式和参与机构。推进完成虚头寸类 QFII模式试点转常规工作,推动提高商业银行特别是托管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参与券商交易模式的积极性。(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按规定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开展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当持续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管工作:
(一)2017年11月交易模式转换试点后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租用交易单元模式:
1.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满3年,公司治理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2.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受到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或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具备健全有效的投资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相关业务操作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要求相匹配的信息技术系统,能够有效防范交易异常的风险;
4.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相关公募基金管理人所在证监局应当对申请机构的业务开展能力进行充分评估,确保业务合规与风险可控。证券交易所根据证监局评估情况办理交易申请事项,并按规定管理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对新设公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自律管理或者指导。
(三)新设及成立3年以内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产品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当按照《通知》纳入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统一管理。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按规定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应当向交易单元使用人明确合规要求,督促严格遵守交易单元使用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四)采用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第二条的分仓规定,相关规定仅限于采用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所有公募基金。自相关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首只采用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公募基金产品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三、请系统各相关单位依法加强对租用交易单元开展证券交易活动的自律管理和监管。请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加强租用交易单元管理的自律规则,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等各方权利义务。对于经允许切换为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请相关证监局在交易模式切换后3年内,每年对公司的交易行为管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涉嫌严重异常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请系统各相关单位依法采取自律管理或行政监管措施。我会将依法对相关公司采用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产品注册审慎对待
四、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各类产品,参照适用本通知。
五、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六、请各证监局将本通知相关要求转发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23年9月6日